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调阅、搬运档案资料应轻拿轻放,以免造成档案损坏。
第四章 档案的登记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要建立严格的档案登记制度,包括档案的收进、移出、日常调阅、销毁等登记制度。
(一)接收的档案入库前,应履行入库登记手续,并填写《档案收进入库登记簿》。档案收进入库登记簿项目包括:顺序号、收进日期、移交机构名称、文据(名称、日期)、所属年度、保管期限、件数、档案状况简要说明、备注等。
(二)对移交国家或地方档案馆及销毁的档案,应履行出库登记手续,并填写《档案移出登记簿》。档案移出登记簿项目包括:顺序号、移出日期、机构名称、所属年度、保管期限、卷数或件数、移交人、接收单位名称、移交说明、备注等。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档案部门应根据各门类档案管理办法,制定相应的档案利用、查阅范围规定,严格履行查询、借阅、复制等手续。
(一)利用档案人员应按规定办理利用手续,并填写《档案借阅登记簿》。《档案借阅登记簿》内容应包括:顺序号、借阅日期、借阅单位(姓名、职务、电话号码)、借阅目的、借阅方式、档案数量(年度、期限、卷或件、文号)、借阅期限、借阅者签名、归还(日期、经手人)、备注等。
(二)档案部门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时,应附一张《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交由利用者填写。档案利用结束后,《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随被利用的档案一并归还档案部门。档案部门应妥善保存《档案利用效果登记表》,作为档案利用统计、调查等工作的依据。
第二十七条 查阅纸质档案实物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能借出档案室,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档案原件的,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和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办理登记借出手续。借出的档案原件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如确需延期借阅,须办理续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或复制涉秘档案原件的,应经主管部门领导批准和办公厅(室)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并按照保密管理规定办理登记借出或复制手续;绝密档案原件只可查阅,不得借出。
第二十九条 档案部门在向利用者提供档案,档案暂时移出库外时,档案工作人员应填制档案代卷卡放在档案原来存放的位置上,并用醒目的红、黄、绿、蓝等颜色卡片以示区别,以备随时掌握档案流动、回归的情况。档案归还时,档案工作人员要将归还的档案与代卷卡核对无误后入位,再将代卷卡取下,以有效防止误放(放错位置)现象。代卷卡项目包括:卷号、盒号或件号,移出日期,移往何处,经手人,归还日期,签收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