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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评选第十二届中国专利奖的通知

  第四条 评审组织
  国家知识产权局设立中国专利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国专利奖的评审、批准和授奖等有关工作。评审委员会下设评审办公室和专业评审组,评审办公室设在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评奖标准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稳定,技术方案新颖,创新性强,技术水平高,对促进本领域的技术进步与创新有突出作用。
  (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对于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采取了积极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
  二、外观设计专利评奖标准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稳定,形状、图案、色彩方面设计独特,具备创新程度高、产品质量安全可靠、人机性好、实用性强、绿色环保、引领未来健康生活方式、有文化内涵等特征。
  (二)外观设计专利对提升相关产品以及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突出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实施单位对于该项专利权的运用和保护措施积极主动,取得了显著成效。
  第六条 评审程序
  一、评审办公室负责对参评项目进行初审和公示,符合条件的移交各专业评审组。
  二、各专业评审组根据专业组评审规则对参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的初评意见,报评审办公室。
  三、评审办公室根据初评意见及各专业领域参评项目的总体情况,会同各专业评审组提出预选项目名单,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以会议方式进行评审,确定获奖项目及其奖励等级。
  四、评审办公室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公示评选结果,公众可提出异议。
  五、评审委员会对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批准获奖。
  第七条 授 奖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联合向获得金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奖牌和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向获得优秀奖项目的发明人或设计人颁发证书,向专利权人颁发奖牌。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府网站以及《中国知识产权报》等媒体上公布获奖结果。
  四、对于获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应将其获奖情况及相关业绩记入本人档案,并作为考核、晋升、聘任技术职务的依据之一。
  五、对于获奖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应给予相应的奖励。
  六、对于获奖的项目,专利权人可以在其产品上标注奖项名称及获奖时间。
  第八条 撤 奖
  对于获奖项目,若发现申报材料不实,且有证据证明不符合获奖条件的,由评审办公室提出撤销授奖的意见,经评审委员会批准,撤销授奖并追回奖牌和证书。
  第九条 本办法由评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2
中国专利奖申报书
(发明、实用新型)

  项目名称:               

  专 利 号:               

  推荐单位:               




二○一○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制


  中国专利奖申报项目基本情况表

专利名称

 

专 利 号

 

授权公告日

 

发明人

 

通讯地址

 

邮编

 

电话

 

专利权人

 

通讯地址

 

邮编

 

联 系 人

 

电话

 

手机

 

实施状况

实施单位

许可种类

许可金额

合同履行情况

 

 

 

 

 

 

 

 

 

 

 

 

 

 

 

 

向我国大陆地区外申请专利情况

国家/地区

申请时间

法 律 状 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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