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矿井通风系统可靠性。矿井必须完善通风系统,所有作业地点必须按规定配足风量,通风设施完好,杜绝瓦斯积聚和瓦斯超限作业行为。特别针对今年以来瓦斯爆炸事故主要发生在低瓦斯小煤矿的特点,督促小煤矿落实《煤矿安全规程》新修订条款相关要求,加强局部通风和供电管理,保证合理供风,防止瓦斯积聚引发事故。
4.瓦斯监控系统运行情况。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稳定,传感器数量充足、安装位置正确,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和维护、调校制度,实现安全监控系统数据准确、报警及时、断电可靠。
5.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和制度落实情况。煤矿企业应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现场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规章规程标准确立的瓦斯防治措施,确保瓦斯管理制度措施得到真正落实。
二、工作要求
1.加强对瓦斯专项整治工作的领导。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根据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内容和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要明确分工、强化责任、狠抓落实。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200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开展大中型煤矿和小煤矿瓦斯治理专项整治的分工和有关要求,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开展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各煤矿企业要按照有关要求,具体实施深化煤矿瓦斯专项整治工作。
2.建立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制度。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应结合探索建立煤矿瓦斯治理长效机制,实行煤矿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定期排查、调度和通报等制度;采取企业自查和组织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对瓦斯治理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排查;加强调度,掌握应抽采瓦斯矿井和应建未建瓦斯抽采系统矿井、抽查不达标矿井、防突规定不落实矿井、拟提请地方政府关闭矿井名单,对整改和关闭的矿井,要实行挂牌督办,督促落实并定期通报整改措施落实和矿井关闭等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继续组织开展好小煤矿瓦斯治理专家“会诊”。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
关于组织开展小煤矿瓦斯专项整治的通知》(发改能源〔2009〕889号)要求,对煤与瓦斯突出和高瓦斯小煤矿,重点围绕采掘部署、通风系统、瓦斯抽采、防突措施、监测监控、现场管理、技术管理等组织专家进行技术“会诊”,针对“会诊”发现的重大隐患和突出问题,帮助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