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地质工作定额管理暂行办法

  ⒌ 综合费用定额(按工作项目和费用项目分别制定,其结构及统一计算单位见附件);
  ⒍ 流动资金定额(各类材料储备天数和流动资金占用率)。
  (八)基层定额是考核、衡量各基层班组生产和管理水平的统一尺度,是编制作业计划的计算依据。包括下列各项:
  ⒈ 各工种的劳动定额;
  ⒉ 各工种的材料消耗定额;
  ⒊ 各工种的成本费用定额。
  (九)部、局、基层三级定额是一个完整的体系。上级定额对下级定额起控制和指导作用;下级定额要保证上级定额的实现。基层定额不仅要对地区定额没有规定的定额项目制定补充定额,而且应当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在定额水平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各队在编制设计预算和计划时,凡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接近地区定额的,应统一按地区定额进行编制;少数已经超过地区定额水平,或者虽经积极努力,暂时仍达不到地区定额水平的,应由各队提出本队定额草案报局审定,或者由主管局根据已经掌握的资料,审定执行地区定额的提高或降低的系数,作为各队编制设计预算和计划的依据。各队对所属基层班组,也应按照这个原则办理。对生产水平和管理水平已经超过或者暂时达不到大队定额水平的班组,可审定提高或降低系数,作为编制班组作业计划的依据。
  (十)区测、测绘、物化探等专业定额,属于编制定员和设备方面的定额,统一纳入部管编制定员和设备配备标准。材料消耗和费用定额,由各省局自行制定。劳动定额由部有关专业司局提出方案,各省地质局根据方案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各该专业的地区定额,抄报部主管专业司局备案。各省局在制定上述专业地区性劳动定额时,应按部有关专业司局规定的基本结构、技术规格、计量单位和主要工作内容制定,各地不要自行修改,以便于各专业司局对定额水平进行分析对比。
  三、定额的制定与审批
  (十一)定额的制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凡能定量考核的工作,都应逐项制定劳动定额和其它各项定额; 属于思维加工和研究试验方面的工作,则可不搞劳动定额,只搞费用定额等有关定额。
  定额制定过程中,要认真发动群众。实行工人、业务技术人员、领导三结合,充分进行讨论,广泛征求意见,使制定的定额,尽可能科学合理,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
  (十二)定额的制定,一般采用经验统计与技术测定相结合的方法。对于劳动定额、材料消耗定额,要逐步增加技术测定的比重,以便提高定额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对于其它各项定额,则应以经验统计法为主制定。在选取统计资料时,应尽可能齐全,有充分的代表性,工程(工作)质量应当是合格的。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