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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款风险管理试点办法[失效]

  贷款审批时,形态系数视为100%。
  第十二条 各级行贷款风险度的测定
  各行贷款风险度为贷款风险总额与贷款余额的比,即××行风险度=∑贷款风险额/贷款余额

第三章 贷款风险的控制

  第十三条 贷款风险度指标是贷款决策的主要依据。在贷款审批时,必须测定贷款风险度。各行不得批准发放高风险度贷款,严禁A、BBB级信用的客户提供担保。
  第十四条 各行每年11月20日前将次年贷款风险度控制指标、贷款质量指标计划上报总行,总行每年一季度内核定各分行当年贷款风险度控制计划和相关指标。
  第十五条 健全贷款审批机制
  (一)以贷款风险度的高低,确定各级行的贷款审批权限。
  (二)各省级分行要适当上收风险含量高、额度大的贷款审批权限,下放风险度较小行的审批权限,限额由各分行自行决定。
  (三)各省级分行对同一借款客户的贷款额超过本行营运资本总额的15%的贷款须报总行审批。
  (四)各行要建立贷款责任制度,健全制约机制,明确调查评估、信贷、稽审等职能部门的职责并落实到人。
  第十六条 建立贷款高风险投放区的控制机制
  (一)对全部贷款风险度超过0.7的企业、地区列为高风险投入区。
  (二)对高风险投放企业实行严格的专门管理。要有专人上门催收到、逾期贷款,落实抵押和担保,停放新贷,并向上级行定期报送情况。
  (三)对高风险投放区域的分支机构,由于管理不善造成贷款风险的,要限期整顿,并适当上收其贷款审批权限,下调其存贷款比例。
  (四)对处于高风险状态的逾期、呆滞贷款,要逐笔落实清收措施,制订阶段性的压缩目标,并取得阶段性成果。

第四章 贷款风险的分散与补偿

  第十七条 积极运行利用集团联保,信用保险或组织银团贷款等方式转移贷款风险。
  第十八条 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及时足额提取贷款呆帐准备金,并按规定程序报批核销贷款呆帐,合理补偿贷款风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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