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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关于转发国家开发银行有关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7.借款单位有承担贷款风险的可靠措施,能够提供有处分权的财产抵押;或落实具有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有偿还能力的第三方保证人。

第三章 贷款申请和审批

  第八条 借款单位在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同时。将报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副本、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要求国家开发银行安排贷款的文件送交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开发银行据此进行贷前调查。
  第九条 国家开发银行参与对贷款项目的评估,并独立进行贷款条件审查和财务评估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项目选择意见和资金配置方案。
  第十条 国家开发银行确认贷款项目的初步设计并将贷款项目纳入信贷计划后,借款单位向国家开发银行提交《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借款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贷款项目建设准备情况和其他资金落实情况的报告、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和贷款资金支出计划等。借款申请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后,国家开发银行与借款单位签订借款合同。

第四章 借款合同

  第十一条 使用开行基建贷款必须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项目不论贷款额度大小、建设周期长短,都应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总借款合同》,总合同项下可分年度分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总借款合同》,各年度借款合同借款总额之和不得超过总借款合同的借款总额。
  由于特殊原因,不具备签订总借款合同条件的贷款项目,经国家开发银行批准也可以先分年或分项签订《国家开发银行基本建设贷款借款合同》,待条件具备后再签订总借款合同。
  第十二条 借款合同应包括下列条款:借款依据,借款用途,借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利率,用款计划,还款计划,还款方式,违约责任,担保条款和借贷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第十三条 签订借款合同前,借款单位必须办理担保手续,必要时办理公证。
  实行抵押担保的,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签订《抵押协议》,作为借款合同附件。
  实行第三方保证人担保的,经国家开发银行审查同意,由保证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出具《不可撤销的担保函》,作为借款合同的附件。

第五章 贷款期限和利率

  第十四条 贷款期限是指从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单位全部还清贷款本息止的时间。开行基建贷款的贷款期限按照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预测的经济效益和借款单位的综合还款能力确定。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最长不超过15年。
  第十五条 开行基建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执行。贷款利息按年计收。在国家调整贷款利率时,国家开发银行作相应调整。

第六章 贷款发放和回收

  第十六条 开行基建贷款的资金拨付业务,可由国家开发银行委托金融机构(以下简称代理行)办理。有关委托业务受国家开发银行监管。
  第十七条 开行基建贷款由代理行代理贷款资金拨付的,国家开发银行将借款合同副本和年度贷款计划送交代理行,并根据借款合同和年度贷款计划向代理经办行拨付贷款资金。借款单位在代理经办行办理贷款开户、转存、用款事宜。
  第十八条 有多种资金来源的贷款项目,开行基建贷款资金和其他建设资金按比例同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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