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适应全面依法治教的需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教育法制工作,要从过去主要依靠行政手段逐步转移到主要依靠法律手段管理教育,依法行政,提高宏观管理水平,维护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实施《
教育法》,同实施《
义务教育法》、《
教师法》等教育法律、法规密切结合,同贯彻《
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密切结合。要充分运用《
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着重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切实保障本世纪末我国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二、以《
教育法》为依据,努力解决当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依法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
(四)当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抓紧拟定教育事业发展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并列入当地的“九五”计划和2010年发展规划,积极拟定和落实达到规划目标所应采取的政策措施,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地位的真正落实。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会同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拟定中等以下各类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开支标准、教职工编制标准和校舍面积、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基本办学条件标准,为逐步实行按标准和定额拨付教育经费,保障各级教育的财政拨款实现“三个增长”提供依据。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做好教育经费需求测算的基础上,向同级人民政府提出教育经费年度预算的建议。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逐步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实行政府教育经费支出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
国家教委与国家统计局已经实行对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年度统计公告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也应会同同级统计部门建立地方教育经费执行情况的统计公告制度,向社会公布。
(六)根据《
教育法》第
五十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中央已从今年起增拨了义务教育专款,各地应对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义务教育专项资金的情况进行检查,凡未设立的,应尽快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