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求有关部门违反
招标投标法和
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物资采购的;
(二)要求有关部门对不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支付资金,或者对符合预算要求、工程进度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及时支付资金的;
(三)有其他违反规定插手干预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管理行为的。
十二、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本人索取他人财物,或者收受、变相收受他人财物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追究该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七十五条的规定处理。
十三、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但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党员领导干部有本解释第三条至第十一条行为之一,未谋取私利,也未造成较大损失,但给本地区、本单位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十四、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妨碍有关部门对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依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
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