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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批复
(证监许可〔2009〕883号)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关于设立香港分支机构的请示》(东证办字〔2009〕112号)及相关文件收悉。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审核,现批复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以自有资金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港币10,000万元。

  二、你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金调拨和人员外派工作。你公司外派人员简历及外派批准文件应当报我会备案。

  三、我会对金文忠担任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负责人无异议。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更时,应当事前向我会报告。

  四、你公司应当在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将下列文件报我会备案:(一)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注册证明及其经营证券类业务的资格证明文件;(二)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主要业务人员名单;(三)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章程。

  五、你公司应当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业务管理和风险控制机制,按季度向我会报送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的财务报告和经营情况,并及时将境外证券监管机构要求报送的信息抄送我会。未经我会批准,你公司不得对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或者担保。除设立与证券业务相关的下属持牌机构外,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其他机构,应当事先报我会备案。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不得从事未经境外有关监管当局核准的业务或者其他经营性活动。

  六、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如有下列重大事项,你公司应当及时向我会报告:(一)发生违规行为或重大亏损;(二)员工有舞弊、欺诈等行为,涉及较大金额或者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三)按照规定向所在地监管当局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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