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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对“关于贯彻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1年7月24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贯彻《商标印制管理办法》中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工商标处[91]22号)收悉,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
  1.《商标法实施细则》中所述“非法经营额”是指商品经营额、用于非法印制的工具以及原料等,不属非法印制者经营的商品范围,不应按其价值计入非法经营额之中。
  2.对于个人违法印制商标标识的,除可按《商标法实施细则》和《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处理外,亦可依照《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无照非法经营处理。案件查处机关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适用的法律,以达到严厉制裁个人非法印制商标违法行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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