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1992年4月14日全国总工会第121次书记处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基层工会民主选举制度,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工会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工会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农场、机关、学校和其他基层单位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可以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也可以由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中国工会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五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
第六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选举的筹备工作由上届工会委员会负责。
第二章 委员和常务委员名额
第七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委员名额,按会员人数确定:
25人以下者,设主席或组织员1人;
200人以下者,设委员3至7人;
201人至1000人者,设委员7至15人;
1001人至5000人者,设委员15至21人;
5001人至10000人者,设委员21至29人;
10000人以上者,委员最多不超过37人。
第八条 大型企事业单位基层工会委员会,经上级工会批准,可以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9至11人组成。
第三章 候选人的提出
第九条 基层工会委员会的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主席、副主席候选人均应按照干部“四化”的标准,在能坚持党的“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热心工会工作,受到群众依赖的人员中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