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多管齐下推进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总的看法是,尽管受制于现有体制和司法环境,很难说在短期内能够彻底解决执行难问题。但是,在现有的体制和司法环境下,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这就需要在二执会之前或之后出台相关具体的措施,多管齐下解决这个问题。目前,我们正在着手的工作有这么几项:
1.下决心建立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也就是说把四级法院执行案件的所有信息,包括收案情况、结案情况、未结案情况、中止执行等所有相关信息都在这个系统内随时得到反映,以便于供领导决策参考。前段时间,肖扬院长明确要求,要建立执行案件定期通报制度,要求每月或者每半月通报一次,像去年清理刑事超期羁押案件那样通报执行案件。一旦开发、建成这么一个系统,可以随时报告执行案件情况。这个系统的建立,意义还不仅只在于此,最终的目的是把它和银行的征信系统联合起来。也就是说,执行信息系统所反映出来的信息最终将作为银行评定客户信用等级的重要依据。这样,使被执行人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所付出的代价达到最大化,促使被执行人不敢轻易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因为这会导致银行向他“关闭”。这个系统的建立实际上也为建立我国的社会信用作出了贡献。有人讲,我们不仅要考虑法院如何加大执行力度,还需要有一种制约机制促使被执行人不敢轻易不执行法院的判决、裁定,这个系统恰恰在一定程度上就能起到这个作用。关于建立这个系统的有关方案正在设计之中。
2.把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从现在的公诉案件改为由法院可以直接处理的案件。实际上,从性质上说,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的行为就是一种蔑视法庭的行为。我们1991年起草
民事诉讼法的时候,实际上也把冲击、哄闹法庭等这样的行为作为法院可以直接处理的案件来对待的。为什么这样的案件可以直接由法院处理,不需要公安侦查、检察院起诉呢?从理论上讲,它是一种在法官眼皮底下的犯罪,是法官亲眼所见的犯罪。一个国家之所以设计出一套刑事诉讼程序,是因为犯罪不在法官眼皮底下,不是法官亲眼所见,为了防止法官随意判断当时发生的情况,因此要设计一套程序,法官要遵守这套程序来查明当时的事实。但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就不存在适用这套程序的基础。从12世纪蔑视法庭罪在英国产生时就是一种独特的制度。尽管当时英国非常强调程序,但惟独对蔑视法庭罪不需要任何程序,法官就可以定,并且不准上诉。一直到16世纪,虽然由于公众的反对才允许上诉,但仍然赋予法官很随意的权力,一种无限的权力。很多人认为,西方国家之所以能够做到司法的至高无上就是因为有蔑视法庭罪。为什么执行法官感到很难,因为我们没有手段啊!为什么我们遇到那么多的暴力抗法,也是因为我们没有强有力的手段啊!这个罪现在是公诉罪,当然,搞得比较好的地方,通过三家联合发文,公安、检察积极介入,也处理了一批案件。但是,从全国看,这个罪作为公诉案件对我们执行工作是不利的。立法机关也有这么一个想法。认为可以考虑搞立法解释,由法院直接处理。如果能走立法解释这个渠道我们当然欢迎,立法解释走不通,我们还得推进这项工作,把这个问题尽快通过几家联合发文的形式明确下来,作为法院直接处理的案件,赋予执行法官、执行法院强大的法律武器。我们用不用这个武器是一回事,有没有是另外一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