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抓审判质量和效率
“公正与效率”是肖扬院长提出的人民法院工作的世纪主题,质量和效率则是行政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当前审理行政案件的质量还不太理想,行政案件的上诉率高、改判率高和申诉率高的“三高”现象比较突出。2002年,一审行政案件上诉率为32.6%;二审案件改判率为10.21%;行政案件申诉率也比较高,少数省市的申诉率长期居高不下,再审案件的改判率为20.03%。行政案件的质量高低直接关系到行政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程度,关系到社会稳定的大局,关系到行政审判职能作用的正确发挥,关系到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甚至关系到行政审判的命运和前途,应当引起各级法院的高度重视。
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关键在于解决“官官相护”的问题,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肖扬院长曾经强调,要把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放在第一位。我们必须认真落实。当前,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和“权力案”。要采取有效措施排除对审理行政案件的各种干扰;要实行严禁审案法官与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单方接触的制度,保证审判的中立;要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保证行政诉讼程序的公开、公平、公正和合法。
二要正确认定事实。要正确处理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的关系,人民法院据以裁判的案件事实是法律事实,但法律事实又以客观事实为基础。我们既不能将法律事实等同于客观事实,又不能错误地割裂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之间的必然联系。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是最大限度地确保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制度设计,只有对其进行妥善把握和正确运用,才能保障正确地认定案件事实。在运用证据规则时,要把握好其精神实质,妥善处理司法解释各项规定之间的逻辑联系,切实做到灵活运用,不能简单机械,死板僵化,也不能断章取义。
三要准确适用法律。要树立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观念,既防止重程序而轻实体,也防止轻程序而重实体。既要严守并完善人民法院的审判程序,又要通过合法性审查监督行政机关严格遵守行政程序。要通过合法性审查,加强对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的监督,维护实体法适用的统一性,并增强人民法院在应用实体法上的影响力。由于我国立法的层级较多,法律体系较为复杂,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有时会发生冲突,在行政审判中经常遇到难以判断法律文件能否作为裁判依据的问题,需要我们认真学习研究好法律适用规则,按照
立法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正确选择可以适用的法律,对法律规范的冲突问题要依照法定程序提请有权机关进行解释或确认。法律适用不是对法律条文的简单演绎,行政法官必须具有厚实的法理功底、娴熟的解释技巧和丰富的操作经验。法律解释是法律适用的重要环节,对法律解释方法不能运用自如,就无法恰如其分地适用好法律规定。要根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妥善运用文义解释、体系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以准确实现立法的意图和法律规范的目的。在对法律进行应用解释时,原则上采取文义解释方法,但因立法意图或者规范目的另有要求时,可以采取其他解释方法。对于不确定的法律概念,应当根据其规范目的和功能,进行正确的价值选择和利益衡量,使其在个案中的含义具体化,并确保同类案件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要增强法律适用的能动性,通过探求特定法律的规范目的,依法弥补法律规定的缺陷,并使法律规定跟上时代的发展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