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江必新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把行政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2003年10月21日)
同志们:
在全国兴起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新高潮,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刚刚胜利闭幕,人民法院开展“公正与效率”司法大检查活动取得重大成果,全国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的形势下,我们召开了这次会议。会议的主要任务是:紧紧围绕“学好理论、践行主题、司法为民”的总体要求,认真学习、深入贯彻十六届三中全会和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精神,廓清行政审判工作思路,抓好司法为民、服务体改、狠抓质量和效率三件大事,把行政审判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下面,我讲三个问题。
一、切实贯彻司法为民思想,全面落实司法为民措施
在今年8月24日召开的全国高级法院院长座谈会上,肖扬院长指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贯彻于人民法院的工作实际,就是要牢固确立司法为民的思想。这是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统领法院工作的核心问题,是人民司法指导思想与时俱进的新内容,是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落实于法院工作的新的理论命题。肖扬院长还系统深刻地阐述了司法为民的科学内涵。他指出,司法为民是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的本质要求;是“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基本价值取向;是检验“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新尺度;是人民法院密切联系群众的新要求;是人民司法优良传统的新发展;是对人民司法工作职责和任务的新概括;是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的新实践。司法为民进一步揭示了新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宗旨,具有丰富的思想内涵和实践意义。深入研究和不断发掘其丰富内涵,对于进一步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做好各项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的指导意义。
司法为民思想不仅为重新认识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开辟了新境界和拓宽了新视野,而且为进一步推进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我们必须密切结合行政审判工作实际,深刻领会司法为民的精神实质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思想;必须在新的高度上充分认识行政审判工作的重要性,以新的力度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开展;必须及时调整行政审判工作思路,采取有效措施,下决心解决人民群众打行政官司难的问题。当前,在行政审判中贯彻司法为民思想,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是以积极的态度救济民权。起诉权是人民群众寻求司法救济的第一道门槛,诉权得不到依法保护,司法就无从为民。必须严格执行
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关于受案范围和起诉条件的规定,依法保护诉权,彻底解决有案不收、诉权保护不力的现象。凡符合受理条件的一律要受理,不能使人民群众告状无门;对于是否符合受理条件暂时拿不准的,可以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先行受理,受理后经审查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再驳回起诉;上级法院要加强对下级法院受理案件的监督,对于起诉人因下级法院不受理而提出的申诉或者起诉,要依法给予救济;确实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要讲清理由,必要时还要做好说服解释工作;要彻底清除各种限制受案的“土政策”。
二是以优质的服务减轻民负。这里的减轻民负就是要尽可能地减少或降低诉讼成本,使诉讼过程尽可能地方便人民群众。要改善审判作风,增强行政诉讼的亲和力。要通过张贴、印发行政诉讼须知和进行诉讼辅导,增强行政诉讼的透明度,方便群众诉讼。要通过诉讼风险告知制度,向人民群众提示诉讼请求不当、超过诉讼时效、逾期举证等法律风险,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损失,使当事人正确对待裁判结果的输赢,避免或减少误解和对立情绪。要扩大司法救助的范围,对于社会保障、发放抚恤金等当事人确有困难的案件,执行诉讼费减、免、缓制度。开辟行政诉讼宣传专栏,普及行政诉讼知识,方便群众诉讼。要加强城建拆迁、山林土地、社会保障、农民负担、计划生育等涉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生老病死等案件的审理,急人民之所急,想人民之所想,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热点问题。在行政诉讼中依法不能满足群众的诉讼要求时,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要努力采取说服教育、积极引导等方法,做好群众工作使其服判息诉。
三是以快捷的审理解除民忧。在行政诉讼中,人民群众因利害攸关,对获取司法救济的要求十分迫切。人民法院必须以高度负责的精神,细心考量群众的利益,关心群众疾苦,体察群众情绪,以最高的效率审理行政案件,为民排忧解难。对于符合条件的起诉必须尽快立案,尽快排期开庭,在审限内审结案件;要增强审限意识,杜绝无法定事由而中止诉讼的现象;探索行政案件简化审理的途径,缩短诉讼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