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行政案件与审查非诉行政行为的案件,是人民法院行政审判的两项基本业务。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这两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行政案件与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数量相差悬殊,在基层法院尤其突出。特别是,由于行政诉讼案件对行政机关的监督色彩多一些,非诉执行对行政机关的支持多一些,有些法院为改善司法环境,协调好与行政机关的关系,对非诉执行案件关注得多,重视得多,在不同程度上冲淡或者忽视了对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如何妥善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已成为影响行政审判工作开展的重要问题。要认真纠正重非诉、轻诉讼的观念和做法。审理行政案件无疑是行政审判的基本职责,但有些法院却将行政诉讼置于次要地位,过分热衷于非诉执行案件,遇到诉讼案件皱眉头,有了非诉案件抢着办,甚至通过非诉执行案件搞创收。这种现象已严重影响行政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监督和维护依法行政的重要环节,这些案件不是无关紧要或者可有可无的,但决不能因审查非诉执行案件而荒废行政诉讼,更不能借此谋求不正当利益。
要依法履行对非诉行政行为的审查职责。对于非诉执行行政案件,人民法院首先是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然后才是执行。在审查程序中,必须履行告知程序,并给予义务人陈述申辩权;对于利害关系重大的非诉执行,还可以举行听证;要充分保护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怠于行使审查权,就可能会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就可能会放纵违法行政,就可能会使人民法院沦为违法行政行为的执行工具,就会违反法律授权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非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初衷。有的法院因放弃审查职责而酿成大规模冲突,导致人员伤亡,严重影响社会稳定,教训深刻,应当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要准确把握审查标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标准要适度,虽然不能实行与被诉行政行为一样的审查标准,但不能失之过宽,更不能走过场。审查标准主要看是否损害相对人的实体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审查标准作了粗线条的规定,正在起草的《关于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将对审查标准作比较详细的规定。各级法院要严格执行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查标准。经过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应当裁定准予执行,并按规定办好向本院执行庭的移交手续。
要严格先予执行的条件。先予执行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很大,对于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也有很大的潜在影响,法律和司法解释严格限定先予执行的适用条件。为准确贯彻立法精神,对于先予执行应当严加限制,决不能乱开口子。在起诉或者行政复议期限届满前,人民法院不受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在诉讼期间,除非有不予强制执行将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不可弥补的重大损失的情形,人民法院不得先予执行。
(四)要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便民利民的关系
胡锦涛同志在“七一”重要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实践第一的观点,以最广大人民的实践为理论创新的源泉,以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理论创新的目的”;“最广大人民改造世界、创造幸福生活的伟大实践是理论创新的动力和源泉,脱离了人民群众的实践,理论创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就不能对人民群众产生感召力、对实践发挥指导作用”。这些论断对于指导人民法院审判改革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人民法院行政审判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改革,在找准合法性审查的定位、创新庭审方式、健全合议庭制度和完善裁判文书制作等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改革成果。但是有的地方的改革在事实上不适当地加大了人民群众的负担,没有明显的便民利民效果。在今后的改革中我们必须贯彻司法为民思想,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便民利民的关系。要以是否符合人民利益作为衡量改革决策的根本依据。在采取改革措施时,要注意倾听人民群众的呼声,坚持用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来衡量我们的一切改革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