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有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在由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到建立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跨越中,必然发生经济结构的调整、经济制度的变革和利益格局的变动。这些变革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各种利益冲突和矛盾,出现“官”民纷争。行政诉讼案件数量逐渐增多、案件类型日趋多样化,热点焦点案件不断增加,就是这种冲突和矛盾的动态反映。这些冲突和矛盾解决得好,就会成为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助力;解决得不好,就会成为阻力。维护社会稳定是人民法院义不容辞的责任。行政审判是解决行政争议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机制。人民法院一定要通过审理相关行政案件,化解行政争议,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为经济发展和体制改革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四)要通过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保障中央经济体制改革部署的有效实施,确保地方改革符合中央的整体部署
通过立法程序将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范,是在全国范围内贯彻落实中央经济体制改革部署的基本途径。维护中央部署的统一实施,形成全国统一的市场,必须靠法制统一作为保障。行政审判具有维护法制统一的特殊功能。在行政审判中不仅要审查被诉行政行为据以作出的法律依据,还要审查其法律依据是否与上位法相抵触,是否与其他同位阶法律规范相协调;通过运用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权,不适用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下位法,确保下位法对上位法的服从。维护
宪法和法律的尊严,保障中央决策的贯彻落实;通过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确保同位法之间的相互协调,维持和谐的法律秩序、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和谐发展;通过准确地适用法律规范,拒绝适用与国家经济改革方针政策不一致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清除各种“土政策”,打破地区封锁和地方保护,破除行业垄断和部门垄断,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保障全国大市场的建设,推进市场对内对外开放,推动商品和各种要素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和充分竞争,确保中央经济体制改革部署的有效实施,确保地方改革符合中央的整体部署。为适应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高法院正在抓紧制定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的司法解释,争取尽早出台。
(五)要通过纠正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行为,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受政府行为的侵害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经济和科技教育文化事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最终都是为了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
《决定》充分贯彻了以人为本的观念,而行政审判正是以人为本的具体实践。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决不能以牺牲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代价,不能以变革或者改革之名违法损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行政审判应当发挥对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作用,对于改革过程中发生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纠正,切实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应当对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给予平等保护,不得歧视个体经济和私有经济。
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创造良好的氛围,在行政审判工作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要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
《决定》确立了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政策。这些政策都将陆续体现在
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之中。政策往往具有先导性、灵活性和变化性,法律则常常具有滞后性、原则性和稳定性。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策与法律总体上是相辅相成和协调一致的,但有时也可能出现不协调或不衔接的情况。在行政审判中,能否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能否确保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贯彻实施,是对我们的政策水平和法律适用技能的检验和考验。对于政策与法律规范出现的不协调,应当尽量通过法律解释和适用规则加以解决,决不能机械司法和墨守成规。在解释和适用法律时必须注意运用科学的法律解释方法,如果当时的立法意图与适用时的国家政策和社会发展不协调,为更好地发挥调整作用,应当按照适用时的社会需要,在不违反解释原则的情况下,进行与时俱进的解释和适用,实现更好的社会效果。对于
宪法和法律已按照政策的要求进行了调整,与政策要求不协调的法规、规章未作变动的,不宜简单地按法规、规章认定符合改革政策的行政行为不合法,除尽量按照改革和发展的需要解释适用其规定外,必要时可以送请有权机关对不符合政策的法规、规章能否适用问题进行裁决。总之,要注意运用具体法律规范的解释规则和
宪法、法律原则的解释规则,妥善处理国家政策与具体法律规定可能出现的不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