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处理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实践证明,涉及改革的行政案件中大案要案多,敏感性案件多,集团诉讼多,法律政策界限模糊的多。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尤其要统筹兼顾,注意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于能够推动改革的案件,应当解放思想,大胆受理,依法审判,扩大社会影响,积极推动改革的进程;对于法律政策界限把握不准,可能产生较大负面效应的案件,要慎之又慎,不能贸然行事,要多做协调工作;对于具有高度政治性或政策性、不能或者难以进行合法性判断、由行政机关协调处理更为妥当的行政争议,可以不予受理;对于敏感性行政案件,要注意把握正确的政治方向,既善于运用法律技巧,又善于运用政治智慧,务必有大局意识和政治意识,切忌“一叶障目,不见泰山”,切实维护国家的政治安全、文化安全和社会安全。
三是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办事的关系。发展是执政兴国第一要务。但是要按照十六届三中全会的精神,树立全面、科学的发展观。要注意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和民主与法制的同步发展。事实证明,忽视社会主义的民主和法制建设,经济建设是难以搞上去的,即使一时搞上去了,也要付出沉重的代价。我们在处理行政案件的时候,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依法办事的关系。不能以“第一要务”为由,否定依法行政原则,迁就行政主体违法行政,更不能以发展经济为由无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四是处理好审理常规案件与审理新类型案件的关系。人民法院对任何行政案件都要认真及时审理,对改革中出现的新类型案件要给予更多的关注。
行政许可法的颁布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一项重大成果,也是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行政管理制度深化改革、为市场主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法院和广大行政审判人员要从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重要性。要准确领会立法意图,正确贯彻立法精神。通过审理行政许可案件,保证
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监督和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行政许可职权。要依法受理行政许可案件,充分保护申请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诉权。行政许可案件类型较多,如利害关系人诉行政机关对他人作出的行政许可的案件、诉行政机关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的案件、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有关行政许可的法定职责的案件、诉行政机关撤销或者注销行政许可决定的案件、诉有关行政许可的行政处罚的案件、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遭受损害的行政赔偿案件以及因行政机关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生效行政许可遭受损失的行政补偿案件。对于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争议,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就应当积极受理,依法审判。
行政许可法开辟了行政诉讼新领域,增加了行政补偿等新类型案件,人民法院还缺乏审理这些案件的经验,在审理中必然会遇到各种新情况新问题,对此要认真研究,确保审判质量。最高法院行政审判庭要抓紧对审理行政许可案件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在条件成熟时出台指导性意见。
三、狠抓质量和效率,全面提高行政审判工作水平
重庆会议以来,各级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积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大力改善司法环境,依法保护诉权,努力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取得了明显成效。会后,应当结合本次会议的要求,继续深入贯彻落实重庆会议的各项部署,抓好行政审判各项工作。根据当前行政审判形势,为充分贯彻司法为民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下一阶段要将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摆在突出位置。
(一)充分认识提高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性和紧迫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