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不高的现象具有相当的严重性,集中表现在行政案件“四高一低”上,即上诉率高、改判率高、超审限率高和申诉率高,结案率较低。在2000年、2001年和2002年三年中,行政案件的上诉率分别为38.63%、41.24%、48.98%,同期民事案件的上诉率分别为18.37%、18.58%、17.22%,刑事案件的上诉率分别为17.41%、17.44%、15.54%,行政案件上诉率远高于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改判、发回重审率分别为23.99%、21.75%、17.73%;行政案件的超审限率为2.87%、3.77%、2.49%,同期民事案件的超审限率为2.31%、1.27%和1.13%;行政案件的申诉率分别为3.17%、3.09%和2.12%,同期民事案件的申诉率分别为1.76%、1.79%、1.1%,刑事案件的申诉率分别为1.66%、1.28%、0.67%;行政案件的结案率分别为94.09%、94.6%和94.18%。上诉率高和改判率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行政审判受干扰大,一审裁判不公或者一审法院上交矛盾所致;申诉率高,很大一部分是因为当事人没有得到公正的裁判。在当前的司法环境和社会环境下,打行政官司本来就有很大的压力和风险,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如果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不高,就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充分保护,使行政争议得不到及时解决;就会增加上访,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影响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就会严重损害法律的尊严和行政审判的权威,损害人民法院的公信力,使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丧失信心,不敢或不愿意通过行政诉讼寻求救济,最终会断送行政审判的前途。总之,质量和效率问题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二)开展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专项活动
质量与效率是行政审判的生命线,当前质量和效率存在的问题是制约行政审判工作深入开展的重要因素。为尽快解决质量和效率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有必要将狠抓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列为今后一个时期的工作重点。各级法院必须集中力量和集中时间,开展一次提高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的专项活动,力争在短期内取得明显成效。各级法院要将专项活动作为近期贯彻司法为民思想、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的一项重要举措;要通过专项活动唤起各级法院和广大行政审判人员的质量和效率意识,引起对质量和效率问题的高度重视,为持续稳定地提高质量和效率奠定坚实基础;要通过专项活动,摸清底数,集中解决质量和效率上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针对性的解决措施;要通过专项活动,取信于民,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行政审判的权威。
各地法院要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出周密的安排部署。各高级法院要对辖区内的专项活动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把活动落到实处;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高级法院要负起主要责任,各级法院都要落实目标,落实计划,落实时间,责任到人。要抓好主要矛盾,针对行政案件存在的“四高一低”现象,务必结合本地实际,落实指标,量化标准,以公正、快捷的审判尽快降低上诉率、超审限率和申诉率,尽快提高结案率。要在提高适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适用质量上很下功夫,做到行政裁判在实体上和程序上均经得起检验。
(三)要采取有效的制度化措施
提高行政审判的质量和效率必须采取制度化的措施,常抓不懈。
要建立科学的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评价体系。各地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提出衡量和考核行政审判质量和效率的具体指标。在确定指标的时候,要注意实事求是,求真务实;要防止一种倾向掩盖另一种倾向;要切忌形式主义。
要建立健全行政审判的内部制约机制。提高质量和效率,既要充分调动各个环节的积极性,又要有效发挥各个方面的监督制约作用;既要依法给合议庭放权,又要注意完善合议庭的自律和约束机制;既要强化合议庭的职权,又要细化合议庭的职责;既要尊重合议庭的意见,又要防止庭长和主管院长不履行职责的现象;既要注意克服行政化管理的倾向,又要防止庭长和主管院长当甩手掌柜、无所作为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庭长或主管院长发现合议庭意见明显违法或者不当的,可以提交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或建议合议庭复议;对于审判长联席会议的多数意见与合议庭多数意见有重大分歧的案件,应当及时按规定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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