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若干规定》的主要特点
(一)侧重对破产程序解释
破产法主要是程序法,人民法院处理破产案件急需的是程序规范。虽然程序性的司法解释基本上不涉及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就解释的技术性而言比实体法解释难度要小一些,但是由于正确适用破产程序对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关系极大,更由于我国现行破产法对破产程序规定得较原则,或缺少具体要求,或缺乏必经的程序规定,需要从现行法律基本原则的要求出发,善于吸收国际破产立法和司法方面的成功有益做法,结合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经验(比如设立破产监管和破产善后管理制度),进行认真细致地工作,因此起草工作难度仍然不亚于适用实体法的解释,何况这部司法解释还有不少实体法方面的解释内容。起草工作自始至终体现了这个要求,最终目的是为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提供较为系统和完整的审理程序规范。
(二)注重将破产程序的规范化与统一化相结合
目前,我国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法律是分散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
《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破产程序,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全民所有制企业破产,适用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非法人实体则不适用破产程序。并且,企业破产法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破产还债程序内容都较原则。这种破产程序规定的分散性和欠操作性导致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难度加大,亦给蓄意利用破产之机逃废债务,尤其逃废国有银行债务的地方保护主义干扰以可乘之机。在起草若干规定时,我们针对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不规范,不统一的主要矛盾,狠抓规范,解决统一。即抓住企业破产法和
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内容基本一致的特点,注意对不同主体的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实体处理进行规范,最终形成与
《企业破产法》、
《民事诉讼法》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相辅相成的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统一的
《若干规定》。
(三)强化破产程序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破产程序是债权人平等受偿破产财产的程序,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在破产案件中债权人地位一律平等,程序一律公开,裁决一律公正。
《若干规定》体现了这个要求。从债权人方面说,从申报债权、监督清算、参加债权人会议,到债权确定、破产财产分配、破产费用列支等各个阶段的权利义务都很明晰,都能较好地体现自己的意志。从人民法院来说,从破产案件的受理到破产终结的所有裁定都予以公开进行,所有涉及到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裁定均允许当事人提出异议或申请复议,有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有的可以提起申诉。
《若干规定》依照
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保留过去的司法解释有关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审判监督的内容,这将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企业破产案件,有利于排除对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不适当的干扰,有利于保护债权人与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公正的司法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