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突出体现公平与效率
最大限度地提高破产财产清偿率,减少债权人的损失,这是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追求的价值取向。
《若干规定》特别注意提高破产程序的效率,努力节约破产费用的开支,减少破产成本。比如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程序中的执行权、对破产分配方案的裁决权、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人民币10万元为限等。
《若干规定》的各个部分都不同程度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两种价值,为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取得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创造了条件。
(五)注意借鉴国外立法与司法成功经验
当今世界各国的破产法律制度大体相同。我国在起草
《若干规定>过程中,在适用我国现行企业破产法的基础上,参考了联合国跨国破产示范法和统一破产法指南等文件,结合国家有关企业破产的政策和审理破产案件的经验,力图使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与国外立法与司法的成功经验在基本内容方面达到一致。这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在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内,履行国内外企业破产的国民待遇原则起到了重要指导作用,也为立法机关修改
《企业破产法>准备条件。
三、《若干规定》的主要内容
《若干规定》共14个问题,106条。除了第8、9关于破产债权和破产财产两个问题的内容属于对实体法规范的解释外,其余各题都属于对程序法规范的解释,包括案件管辖、破产申请与受理、债权申报、破产和解与破产企业整顿、破产宣告、债权人会议、破产财产的变现与分配、破产终结等。主要内容是:
(一)严格规范破产案件的受理条件
人民法院对于破产案件的受理必须坚持积极、慎重的原则。这是因为,对破产案件受理不当将会对企业乃至社会的各个方面产生重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有时是难以挽回的。为此,必须在制度上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准确适用法律,严格掌握破产案件的立案条件。
《若干规定》第
4条规定:“申请(被申请)破产的债务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合伙组织、农村承包经营户不具备破产主体资格。”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在申请破产时,应提供职工安置方案,以妥善安置企业职工。一些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的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数额,能否申请破产是一个问题。考虑到破产清算是目前惟一有法律保障的清算程序,
《若干规定》在坚持企业投资人应当承担投资不足的法律责任的前提下,从以法律手段推广破产清算的基本思路出发,没有拒绝这些企业破产还债退出市场。与企业不经清理就关门走人相比较,这种企业退出市场的方式更加有利于对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和社会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