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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公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会上的讲话

  (八)完善了破产财产分配方式
  破产财产分配分为财产分配和债权分配。对于分配的债权如何实现,分得债权的债权人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还是要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直是一个未解决的程序问题。《若干规定》从提高效率角度出发,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规定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进行债权分配,考虑到这一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已经经过清算组核查、当事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裁定等必要的程序,《若干规定》95条进一步明确,将人民法院已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样就避免了权利人再次陷入诉讼,节约了实现债权的成本,实际上等于提高了债权清偿率。
  (九)协调破产案件审理程序与普通民事诉讼程序
  破产案件审理中对破产债权的确认和破产财产的确认涉及审判程序的选择。《若干规定》肯定人民法院在债权确认和破产财产确认上的裁决权,以避免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成本过高。比如,规定债权人对清算组确认的破产债权有异议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进行裁定。当清算组与债务人的财产持有人、债务人之间发生财产争议时,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后,对争议直接进行裁决。对提高破产案件的审理效率,节约破产费用起到了积极作用。必须指出,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的裁决权是受到限制的。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债务人提出异议认为债权人的权利存在瑕疵,对该异议人民法院就不能直接裁决。《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对该异议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审理。这就避免以破产程序替代民事诉讼程序,避免人民法院案件管辖的冲突,也避免过分依赖破产程序而实际加大当事人实现债权的成本。
  四、《若干规定》的意义
  (一)有利于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工作的进一步规范
  党的十五大提出“规范破产”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若干规定》的目的正是在于规范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在《若干规定》各章节条款中都具体体现了这一主导思想。《若干规定》以企业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为法律依据,将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序进行了统一,对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的基本做法进行了细化和规范,为人民法院提供了一套重要而完备的破产案件审理规程。《若干规定》的制定与颁布进一步规范了人民法院破产案件的审理工作,为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进一步实现公正与效率奠定了法律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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