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企业破产会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这是不能回避的客观事实,而稳定是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必需的大局。江泽民总书记提出的“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是我们实现社会稳定并在稳定中求发展的重要思想源泉。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尽可能降低破产给社会带来的震荡,这是制定
《若干规定》的指导思想。
《若干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对工会财产的保护。
《若干规定》要求企业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必须提交企业职工安置预案,并从制度上对恶意破产进行了有效遏制。这些内容都是为了降低和消解破产所带来的社会不稳定因素,维护社会的稳定大局。
(三)有利于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
《若干规定》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在制度设置上充分考虑降低破产费用,加大破产财产的保护和追收力度,制定了破产财产追收的具体措施和变现措施。在破产财产的处理上强调评估,强调公开,强调以市场定价格,在相当程度上实现了从制度上提高破产债权清偿率的目的。提高债权清偿率是破产程序的目标之一,是保护债权的重要指标,直接影响到对人民法院公正审理破产案件的评价。
《若干规定》充分注重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其发布实施,必将从制度上有利于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最大限度地提高债权清偿率。
(四)有利于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完善
我国《企业破产法》颁布于20世纪80年代,已不能适应企业破产的现状和反映破产法律制度的发展。
《若干规定》以统一和规范破产程序为宗旨,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经验,注意吸收和借鉴国外破产立法与司法成功经验,在我国新的企业破产法出台之前,
《若干规定》与现有企业破产法和
民事诉讼法破产还债程序一起构成了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整体,成为破产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
各位记者,
《若干规定》正式施行日期是2002年9月1日,这是考虑到给各地人民法院一段时间熟悉
《若干规定》,以便于正确理解和准确适用该规定。我们相信,这部司法解释在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必将发挥重要而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