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上新增设科目,从7月1日起启用。在建工程、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实收资本、盈余公积、本年利润六个科目,应于7月1日开业前,将有关旧科目余额结转到该科目;其他新增设科目,与旧科目无结转关系。新增科目按新会计制度规定和管理需要设置帐户并进行明细核算,个别新增科目设户要求如下:
①政策性贷款科目,核算反映国务院批准或经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实行停息挂帐、计息挂帐、利率优惠和各种贴息等政策性贷款。本科目,按贷款类别和贷款单位设户并进行明细核算;利息收入实行收付实现制,发生应收未收利息计入表外科目核算。
②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反映逾期三年以下(不含三年)的各项经营性和政策性贷款。本科目,下设“经营性逾期贷款”、“政策性逾期贷款”二个帐户,各帐户按贷款单位核算;按国家利率规定加计利息,政策性逾期贷款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表外科目核算。
③催收贷款科目,核算反映逾期三年以上的各种经营性和政策性贷款。本科目,下设“经营性催收贷款”、“政策性催收贷款”二个帐户,各帐户按贷款单位核算;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全部计入表外科目核算。
④实收资本科目,核算反映实际收到投资人投入的资本。
⑤盈余公积科目,核算反映按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一定比例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和按税后利润一定比例提取的公益金。本科目下设“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两个帐户。
⑥损益类科目,各科目下设帐户见“损益明细表”式。
(3)停用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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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停用科目代号 │ 停用科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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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46 │ 本行专用基金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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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253 │ 总行信贷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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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241 │ 分行信贷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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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243 │ 支行信贷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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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237 │ 固定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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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261 │ 利息及营业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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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262 │ 金融机构往来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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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263 │ 营业外收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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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264 │ 利息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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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265 │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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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266 │ 折旧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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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267 │ 业务及管理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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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268 │ 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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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269 │ 营业外支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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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270 │ 损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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