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30日 银办发[2005]347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市中心支行: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中国人民银行国库会计档案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档案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会计档案管理规定》和《
国库会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国库会计档案的管理。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应建立健全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整理、保管、移交、查阅和销毁制度,妥善保管国库会计档案,防止国库会计档案损毁、散失、泄密。
第四条 国库会计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
第五条 国库会计档案可采用纸、磁(光)盘、缩微胶片等介质保管。原始凭证、票据等具有法律效力的资料应保存纸质档案。采用非纸介质存储国库会计档案的,应满足查阅、打印的要求。
第六条 国库会计档案应指定专人及时整理立卷,并在“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登记,归档保管。
(一)国库会计档案保管登记簿应注明国库会计档案名称、册数、档案编号、保管期限、档案保管员以及存档日期等内容。
(二)档案立卷应整齐美观、方便查阅,采用装盒或装袋的方式保管。
(三)各种非纸介质档案立卷时应标注存储内容、所属时间、顺序号码等事项。
第七条 国库会计档案的装订。
(一)会计凭证
1.国库会计凭证原则上应按日装订,业务量较小的,可以几日合订一册,但每日应有单独的封面相隔,国库会计凭证不得跨月装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