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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统计局令第14号--《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公布实施

  (全部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见国家统计局信息网)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说明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范围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以下简称:《区划和城乡代码》)规定了2009年我国乡、镇、街道及类似乡级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类似村级单位的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
  《区划和城乡代码》适用于各项统计调查、区划管理、城乡管理以及信息处理与交换。
  二、《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所依据文件
  本代码在编制过程中依据以下文件:
  --国务院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民政部关于行政区划调整文件
  --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关于乡、村两级区域调整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2007)
  --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国统字〔2009〕91号)
  三、《区划和城乡代码》编制原则
  《统计用区划代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和《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划分代码编制规则》的有关规定为编制原则。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除采用《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编制原则外,还以县、乡两级人民政府驻地和村、居委会驻地的实际建设连接情况为划分城乡的依据。
  四、《区划和城乡代码》的结构
  (一)《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区划代码》的结构采用五层12位数字表示。按层次分别表示: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级(地级市、地区)、县级(县、县级市、市辖区)、乡级(乡、镇、街道、类似乡级单位)、村级(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类似村民委员会、类似居民委员会)。各层代码由左起表示:
  1、2位表示省级码段
  3、4位表示地级码段
  5、6位表示县级码段
  7~9位表示乡级码段
  10~12位表示村级码段
  (二)《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的结构。
  《统计用城乡划分代码》由统计用区划代码和城乡分类代码两部分组成,共15位数字。左起1~12位表示统计用区划代码,13~15位表示城乡分类代码。城乡分类代码的结构为:
  111 表示主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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