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反倾销条例》、《
反补贴条例》对人民法院如何进行司法审查未作规定。这两部条例的起草说明指出,对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具体由哪一级法院管辖、怎样进行诉讼,建议请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予以明确”。为依法公正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切实履行人民法院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职责,更好地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障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有关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根据
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针对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和亟须解决的问题,制定关于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的司法解释。
我们于2001年底开始启动
《反倾销规定》和
《反补贴规定》的起草工作。在形成征求意见稿后,通过组织召开座谈会和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多次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有关部门、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北京市高、中级法院法官的意见。在认真研究和吸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几易其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2次会议讨论通过了这两个规定。
二、《反倾销规定》、
《反补贴规定》的主要内容
《反倾销规定》、
《反补贴规定》各十二条,分别对司法审查的范围、诉讼参加人、管辖、司法审查的标准、举证责任、判决方式等作出规定。
(一)关于司法审查的范围
根据
《反倾销规定》、
《反补贴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以下几种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
1.不服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的反倾销、反补贴有关终裁决定的行政案件。《
反倾销条例》第
二十五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倾销、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倾销及倾销幅度、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反补贴条例》第
二十六条规定:“初裁决定确定补贴、损害以及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成立的,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应当对补贴及补贴金额、损害及损害程度继续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无论外经贸部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补贴及补贴金额作出的终裁决定,还是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的终裁决定,其性质均属于行政最终决定。根据
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这些决定属于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