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管辖
根据
行政诉讼法第
十四条的规定,对国务院各部门提起诉讼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但比较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由国务院主管部门作出,这类案件也主要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考虑到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专业性较强,为便于集中管辖和确保审判质量,
《反倾销规定》第
五条、
《反补贴规定》第
五条对管辖问题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第一审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由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告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司法审查的标准
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且直接与国家的外贸政策相关,对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是仅采取法律审,还是既采取事实审又采取法律审,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做法和认识。我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行政诉讼法第
五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主要证据不足的;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3.违反法定程序的;4.超越职权的;5.滥用职权的。(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四)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我国行政诉讼不仅要求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还要求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这种规定同样适用于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审理。据此,
《反倾销规定》第
六条、
《反补贴规定》第
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
行政诉讼法及其他有关反倾销、反补贴的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国务院部门规章,对被诉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特别指出的是,人民法院审理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不适用地方性法规,这是由外贸政策的统一性以及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的特点所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