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说明的是,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而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是一种特殊的税种,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行为不属于行政处罚,因而不存在判决变更问题。如果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的计算显失公正,法院可以判决撤销有关行为,责令其重新计算反倾销税、反补贴税。
三、制定和颁布
《反倾销规定》、
《反补贴规定》的重要意义
反倾销和反补贴与世贸组织规则的关系密切,国内外对我国人民法院对这两类行政行为司法审查的态度十分关注。
《反倾销规定》和
《反补贴规定》第一次明确我国人民法院承担对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重要职责,对人民法院适应人世后的新形势,完善我国司法审查制度,审理好反倾销、反补贴行政案件,推动行政审判工作的深入发展,推进行政法制建设进程,具有重要的意义。
《反倾销规定》和
《反补贴规定》有利于保证WTO反倾销、反补贴协定在我国的有效实施。人民法院通过依法行使司法审查权,依法监督和维护国务院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反倾销、反补贴的职权,统一实施与WTO规则有关的国内法律、行政法规,促使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得到履行,有利于树立我国良好的法治形象和国际形象。
《反倾销规定》和
《反补贴规定》有利于充分保护参与国务院主管部门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利害关系方的合法权益。
《反倾销规定》和
《反补贴规定》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法律文件的承诺,依法赋予提出反倾销、反补贴调查书面申请的申请人,参与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程序的出口经营者和进口经营者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诉权,充分保护从事国际经贸活动的企业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增强外国投资者和中国外贸企业的信心,完善国际投资的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