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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规章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开展规章清理工作应当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规章清理的要求,切实解决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努力做到规章的立、改、废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使规章能够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扩大对外开放和社会全面进步的需要。
  要坚持法制统一的原则。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要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6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8号),切实解决规章中存在的明显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突出问题,特别是规章存在的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要积极配合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主动汇报、通报规章清理的情况和问题,使规章的清理和地方性法规的清理更好地衔接起来,以保证规章与法律、法规的一致性和协调性。
  各地方、各部门要把这次规章的集中清理与全面清理涉及向企业收费、摊派的规定结合起来,从制度上、源头上切实解决企业负担过重的问题。在规章清理工作中,要注意对照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梳理、查找规章中存在的问题,与这些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该修改的要修改,该废止的要废止。
  各地方、各部门在开展这次规章集中清理工作的同时,应当一并开展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对含有加重企业负担、地方保护、行业保护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予以修改或者废止。清理后,要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完成
  为保证此次规章清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各地方、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要把规章清理工作作为今年工作的重点,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和督促,并确定一位负责同志负总责。要组织专门班子,抽调专门人员,明确任务和责任,集中力量做好规章清理工作。这次规章集中清理工作按照“谁制定、谁清理”的原则组织实施。各地方、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在本级政府、本部门的领导下,做好规章清理的组织协调、督促指导等具体工作。
  国务院部门制定的联合规章或者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规章,由牵头部门做好沟通协调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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