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一事一议筹资酬劳典型示范的通知
(农办经[2010]8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国务院纠风办、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国务院法制办、教育部、新闻出版总署《关于
做好2010年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意见》精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工作的指导,现就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典型示范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把握标准。各省(区、市)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结合实际选定一批县(市、区),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典型示范,以示范带动发展,引导规范。选定示范县(市、区)要严格把握如下标准:
(一)制度健全。筹资筹劳、财政奖补、监督检查、档案管理及村级财务管理、项目实施验收管护、项目建设情况公示等制度健全。
(二)运作规范。项目议事、实施、验收过程符合民主程序,筹资筹劳方案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和县人民政府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复审后实施。
(三)严格监管。积极组织本地区筹资筹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超范围、超限额筹资筹劳和不符合民主程序、强迫以资代劳等问题,严格监督和审计筹集资金和劳务、财政奖补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四)积极创新。县乡农经部门能够积极探索完善村民议事、项目实施、监督管理等方面适合本地区的具体办法,深入组织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相关工作。
(五)效果明显。县(市、区)范围内开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村覆盖面广,村民出资出劳积极性高,项目实施效果明显。农民群众对项目实施满意,未发生因违反规定引发的农民上访。
二、加强工作指导。各省(区、市)要通过建立固定联系点的方式,定期对典型示范县(市、区)进行督促指导,研究解决有关问题。
(一)指导健全有关制度。按照村民自愿、直接受益、量力而行、民主决策、上限控制的原则,建立健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有关制度。
(二)指导创新议事形式。引导基层在坚持民主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探索创新基层干部便于组织、农民群众乐于接受的议事形式。
(三)指导强化监督管理。切实履行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进行审核监管的职责,严格执行一事一议的有关政策规定。利用专项检查、审计等方式,加强对筹集资金和劳务的监管,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