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教育部关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管理机制改革方面,重点在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招生结构调整、与行业和企业共建合作、教学科研考核与评价机制、奖助贷体系建立、教育管理机构完善等方面有突破性的改革。

  三、政策及经费支持

  对于开展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单位,我部将在以下几个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一)给予一定的经费支持。

  (二)适当增加专业学位研究生推荐免试生名额和招生计划。

  (三)在其他有关政策中予以支持。

  四、综合改革试点单位的遴选

  (一)申报条件

  申报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高等学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申请单位已是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并具有相应的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

  2.申请单位办学理念先进,定位准确,办学特色鲜明,对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高度重视;已建立较好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管理体制,研究生专业学位培养质量和社会认可程度较高。

  3.有一支理论水平高与实践能力较强,专兼职相结合,能够满足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需要的高水平师资队伍。

  4.拥有能够满足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需要的专业实验室和数量充足、稳定的实习实践基地。申请单位与实习实践基地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推广等方面有长期合作关系。实习实践基地管理规范、责任落实、合作效果好。

  5.申请单位应具有目标明确、思路清晰、能够体现自身优势和特色的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发展规划,且在经费投入、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制度建设和建立研究生奖助贷体系等方面有切实可行的措施。

  6.申请单位的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开展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经费、政策和监督保障等方面有实质性支持。

  (二)遴选办法

  综合改革试点单位遴选坚持“总量控制、分类指导、统筹兼顾”原则,经单位自愿申报、主管部门推荐、专家审核、教育部审批等程序,遴选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1.申请和推荐。中央部门(单位)属高等学校直接申报;地方所属高等学校由所在地区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具有研究生专业学位授权的地方高等学校数量超过15所(含15所)的地区可推荐2所,其余地区可推荐1所。每个单位申请开展试点的硕士专业学位类别不超过3个。

  2.专家审核。根据申报情况,教育部组织由高校专家、行业和企业的专业人士组成的评审组,按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核并听取答辩。

  3.教育部审批。根据专家组审核意见,综合考虑单位类型、地区布局、硕士专业学位类别和研究生专业学位教育特点,选择中央部门(单位)属高校和地方高等学校各30所左右确定为综合改革试点单位。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