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提前投料试车期间净收入的40%用于归还贷款,60%作为筹建、总承包、施工、设计单位留成。留成部分的具体分配比例,经各单位协商后,由项目主管部门核定。各单位的留成收入,均按6∶2∶2比例分别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 为了保证提前建成投料试车目标各控制点如期实现,总承包单位可按设计负荷的60%测算效益,预提留成部分的6%作为奖金,用等额抵押工程费的办法,奖励实现各控制点的单位。
工程完成后,未实现提前投料试车目标,等额扣回全部预提的奖金。未按合理工期建成投产的项目,应根据拖后时间的长短,处以相当于总承包费一定比例的罚金。拖后2个月以内的,扣减总承包费的3%;拖后2个月至4个月以内的,扣减总承包费的5%;拖后4个月至6个月以内的,扣减总承包费的10%;拖后6个月以上的,扣减总承包费的20%,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罚金由总承包单位或筹建单位用自有资金支付。同时,总承包单位有权对工程进度拖后的责任单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
第十五条 如因工程质量问题未能按期建成投产,工程直接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金,罚金具体金额,双方在合同中明确。
第四章 限额设计奖励
第十六条 设计单位在保证设计进度和设计质量的前提下,施工图设计阶段实行限额设计,在项目建成投料试车后,工程决算比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节余了投资,应按节余投资的多少,给予设计单位相当于设计费一定比例的奖励。节余批准概算1%以下的,奖励设计费的12.5%;节余批准概算1%至2%以下的,奖励设计费的16%;节余批准概算2%至3%以下的,奖励设计费的18%;节余批准概算3%至5%以下的,奖励设计费的19%;节余批准概算5%以上的,奖励设计费的20%。限额设计奖励收入,按6∶2∶2比例分别转做后备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
概算一定要做准,不得高估冒算、宽打窄用。如发现设计单位故意扩大概算,其扩大的概算投资,由设计单位承担,并将罚处该设计单位为C级信誉单位,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不得参加设计投标。
第十七条 单项工程施工图预算比初步设计概算有节余,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筹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可采取等额抵押设计费的办法,预提相当于单项工程设计费2%的金额,作为设计单位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