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设立“帐外帐”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布第六批金融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废止、失效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0年8月17日 实施日期:2000年8月17日)宣布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坚决制止银行和非银行
 金融机构设立“帐外帐”的通知
 (银发[1994]204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各中央级金融性公司:
  据反映,目前一些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本单位财务会计帐之外,设立“帐外帐”(又称单位小金库)。这是一种化公为私,甚至损公肥私的腐败行为,不仅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财经纪律,而且腐蚀干部和职工队伍,败坏党风、行风,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为此,各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引起高度重视,坚决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解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活动,一律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核算,不准以任何名义或任何形式设立“帐外帐”。
  二、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结合本系统和本单位的具体情况,由本单位主要领导同志负责,财务会计、纪检监察和稽核审计部门参加,成立清查小组,采取自查自纠的方法,就“帐外帐”的问题认真进行一次清查整顿,于1994年10月底以前清理整顿完毕并向总行写出书面报告。
  三、各单位要根据清理整顿出来的问题,依据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帐外帐”的全部资金,分别不同性质,纳入本单位财务会计帐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转移、私分。如再发现这类问题,要追究直接领导人和财会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四、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要通过清理整顿“帐外帐”,进一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管理制度,严格管理。

                         1994年8月19日



chl_13553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