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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
 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银发[1994]266号)


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城市分行,哈尔滨、长春、沈阳、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分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
  总行决定,今后政策性银行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人民银行办理有价证券抵押贷款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办理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抵押、贴现和回购业务时,有关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的登记、托管和过户事项,委托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办理。
  现将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制定的《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人民银行各分行将本通知转发辖内非银行金融机构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
  附件: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关于申请核准中证交<政策性金融债券(
     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报告》

                        1994年10月25日

         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
            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

                 目录

  一、总则
  二、债券发行
  三、登记与托管
  四、债券交易
  五、债券过户
  六、还本付息
  七、附则

         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
            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的发行和交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的《一九九四年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办法》和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交)有关业务规则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除本细则另有规定外,下列名词具有以下含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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