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一、发行人:指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政策性金融债券的政策性银行,即: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二、债券:指政策性银行经人民银行批准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若债券一次发行分期缴款,不同缴款期的债券分别视为独立券种。
  三、托管代理机构:指由中证交指定的在中证交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并为二级认购单位办理债券托管、交易指令配对、审核与结算业务的各地代理机构。
  四、一级认购单位:指在中证交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
  五、二级认购单位:指在托管代理机构开立债券二级托管帐户的金融机构。
  六、交易:指金融机构之间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就金融债券抵押、贴现、回购等业务以场外协议形式实现的转让行为。
  七、交易日:指债券场外交易成交协议生效之日期。
  八、交割日:指债券场外交易成交协议指定的清算交割及过户日期。
  九、债券结算系统:指由中证交开发和管理运作的,具有债券托管、指令配对、交割过户、行情揭示、信息发布、统计分析等业务功能的债券业务处理系统。
  十、跨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过户业务:指一级认购单位和二级认购单位之间及在不同托管代理机构开户的二级认购单位之间债券交易后的过户业务。
  第三条 中证交受人民银行委托提供债券登记、托管、报价、交易指令的配对审核、清算交割及发行人委托的还本付息等业务的后台帐务处理服务。

第二章 债券发行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债券发行的主管机关,金融机构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债券发行办法办理债券的发行和认购。
  第五条 债券认购对象是人民银行指定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城市信用合作社、邮储机构及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统称认购单位)。
  第六条 债券发行采用无券方式。
  第七条 债券认购方式为计划配购方式和认购方式。
  第八条 各专业银行、商业银行购买本债券,以其总行为基本认购单位,其系统内资金调度由各银行负责。
  第九条 上海市、深圳市金融机构认购债券,由人民银行将分配的认购计划下达给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深圳市分行,由其向当地二级认购单位分销。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