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认购债券,由人民银行将分配计划下达给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其中,省、自治区分行将认购计划分配到二级分行,由二级分行落实到二级认购单位;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直接落实到二级认购单位。
第十一条 邮政储蓄机构认购债券方式由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人民银行下达认购计划时,应分别载明认购数额和期限,采取分批次发行方式时亦同。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行分行下达债券认购计划时,应同时将认购计划抄送中证交;人民银行省、自治区分行向二级分行下达认购计划时,应同时抄送中证交指定的当地托管代理机构。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二级分行将二级单位认购款直接汇至发行人指定的银行帐户,并将认购清册盖章后分别传真至发行人和人民银行一级分行。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参照以上程序直接办理。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要及时将本地区债券发行情况汇总上报总行。
第十五条 债券每期缴款截止日,发行人根据银行帐户实际收到认购款数额,与人民银行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二级分行传真的认购清册核对无误后,签章确认。
第三章 登记与托管
第十六条 中证交是政策性金融债券的登记托管机构,托管代理机构受中证交委托,代理各地的登记托管业务。
第十七条 一级认购单位在中证交进行登记、托管;二级认购单位在中证交指定的托管代理机构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第十八条 中证交办理债券登记流程:
一、缴款期截止日,发行人根据所收到的款项数额开具“___年___期金融债券收款通知单”(简称收款通知单),一式两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登记托管联)。收款通知单应列明债券名称、债券单位面额、债券金额总计、年息率、起息日、到期日等要素。收款通知单第一联留存,第二联签章后附由其签章的认购清册一并交中证交。
二、中证交托管部根据“收款通知单”第二联,并与发行人提供的认购清册核对无误后,在五个营业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三、中证交托管部根据上述政策性金融债券登记资料在缴款期结束后五个营业日内汇总编制出完整的“___年___期金融债券认购清册”,一式三份(格式见附式1),盖章后,一份留存,另两份分别报送人民银行和发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