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中证交采用两级托管体制办理债券的托管业务。一级托管由中证交负责;二级托管由各地托管代理机构负责;二级认购单位按就地托管原则在当地托管代理机构办理债券托管手续。
第二十条 托管帐户体系
中证交根据两级托管体制设置托管帐户体系:发行人在中证交托管部开立债券发行总帐户,用于反映债券发行总量及分布状况;一级认购单位和托管代理机构均在中证交托管部开立债券一级托管帐户;各地二级认购单位在当地托管代理机构开立债券二级托管帐户。
第二十一条 债券进入托管系统的程序:
一、中证交在汇总编制完成认购清册后,据以办理托管手续。
二、中证交为一级认购单位开立帐户并出具由其签章的债券托管证(格式见附式2)。
三、二级认购单位在缴款期截止日后6个营业日内将资金电汇回单传真或函寄复印件等方式交当地托管代理机构予以确认。托管代理机构根据中证交托管部提供的二级认购单位认购清册与各二级认购单位资金电汇回单核对无误后,为二级认购单位开立帐户并出具由其签章的债券托管证。
四、中证交托管部根据托管代理机构受理的当地二级认购单位认购总额,记入其一级托管帐户,并发送债券余额确认书(格式见附式3)。
第四章 债券交易
第二十二条 债券经登记托管后,托管帐户持有人即可按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办理债券的抵押、贴现、回购业务,并通过债券结算系统在开户的托管机构(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进行交易指令的审核配对和债券过户。
第二十三条 欲办理债券交易之单位须在初始办理上述交易业务前,提交以下证明文件给托管机构备案:
一、单位授权委托书;
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十四条 债券的抵押、贴现、回购等交易均采用场外协议的方式进行。双方协议成交后,将成交指令通过联机方式传送到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进行配对审核和过户。业务量小的认购单位亦可通过传真方式将有价证券过户通知书传真至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办理配对审核和过户(具体办法见《中国人民银行有价证券抵押贷款暂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一级认购单位间的交易和跨托管代理机构的债券交易由中证交办理审核配对和债券过户。
第二十六条 同一托管代理机构内二级认购单位间的交易由托管代理机构办理审核配对和债券过户,并定期或根据要求向中证交托管部报送债券托管名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