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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证券交易系统有限公司《政策性金融债券(非实物)登记、托管、清算、交割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一、债券到期日前10个营业日停止交易,该日为债券截止过户日。
  二、托管代理机构在截止过户日后两日内编制二级托管名册并签章后,传真并专递至中证交托管部。
  三、中证交在截止过户日后四日内汇总编制债券一级托管名册报发行人,并送人民银行备案。
  四、发行人核查中证交提供的一级托管名册无误后,于截止过户日后第五个营业日内将应付本息一次性划入中证交在人民银行的帐户。
  五、中证交根据债券一级托管名册所载各单位应收本息,于截止日后第七个营业日前将本息一次性划至各一级认购单位及各地托管代理机构指定的资金帐户。
  六、托管代理机构在收到中证交划拨的本息后,应及时通知二级认购单位,并根据其二级托管名册所载本息数额向二级认购单位发放。
  七、债券持有人在到期日凭债券托管证明文件(债券托管证或最末一次证券余额确认书)领取本息。
  第三十七条 由中证交或托管代理机构出具的债券托管证,是托管帐户持有人已办理债券托管的原始证明文件。其托管帐户原始余额发生变动时,其债券托管证将由托管单位收回,代之以逐期发送的债券余额确认书,直至还本付息;托管帐户余额无变动的,托管帐户持有人凭债券托管证领取本息。
  第三十八条 若同种债券有不同的缴款期则按缴款期为基准日,办理该债券的还本付息业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仅适用于面向金融机构发行的政策性金融债券。
  第四十条 有关费用制度由中证交报中国人民银行审定后另行颁发。
  第四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比照中证交《证券托管、清算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中证交托管部。
  附式:1、认购清册
     2、债券托管证
     3、证券余额确认书

附式1:      ___年___期金融债券认购清册
债券名称_____债券代码____年息率___%
                               单位:万元

┌────┬─────────┬──────┬─────┬──────┐
│ 序号 │ 单 位 名 称 │ 认购数额 │ 利 息 │ 本息总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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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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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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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计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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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日:     到期日:      交易截止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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