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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厂、库卫生注册细则[失效]

  第六条 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在生产出口食品前,向商检机构申请卫生注册,并填写卫生注册申请书(一式三份)。
  第七条 出口食品厂、库在提交卫生注册申请书的同时,还应当提供本企业的质量手册、厂区平面图、工艺流程图等有关资料。

第三章 卫生注册的评审和发证

  第八条 商检机构接到出口食品厂、库提交的卫生注册申请书和有关资料后,由2~3名评审员组成评审组,对申请书和有关资料进行审查。评审员应当符合国家商检局制定的《进出口商品生产企业质量体系评审员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经评审组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当制定评审计划、评审项目和评审程序,15日内与出口食品厂、库商定具体评审的时间,并按时进行评审。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15日内通知出口食品厂、库在一个月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九条 评审组对出口食品厂、库进行评审时,应当将评审的目的、依据、范围和方法通知出口食品厂、库,并听取其情况报告。
  第十条 评审组应当按照《卫生要求》及有关《卫生规范》对出口食品厂、库进行评审,并可以采用提问、审查记录、检查生产现场及检验情况等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应当做记录。
  第十一条 评审组应当将评审结果通知出口食品厂、库,对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改进的意见。
  出口食品厂、库应当在限期内将改进情况报告评审组。
  第十二条 商检机构对评审组提出的评审报告、评审记录以及出口食品厂、库的改进情况报告进行审核,并在15天内做出评审结论。评审合格的核发卫生注册证书和注册编号;经评审不合格的出口食品厂、库,自通知之日起6个月后可以重新提出卫生注册申请。

第四章 注册厂、库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商检机构对所辖地区注册的出口食品厂、库(以下简称注册厂、库)实施监督管理,其内容包括:派员检查注册厂、库的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查生产或者出口环节的卫生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卫生检验工作质量及记录;抽查产品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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