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证书类别、编号;
(三)持证人职务资格、适任的航区(线);
(四)证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截止日期;
(五)发证机构;
(六)其他需要规定的内容。
《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印制。
第七条 《适任证书》按照船员任职的内河船舶的总吨位或者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1000总吨及以上或者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二)二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或者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三)三类《适任证书》:适用于在300总吨以下或者150千瓦以下的内河船舶上任职的船员。
第八条 《适任证书》适用的船员职务资格分别为:
(一)一类《适任证书》:船长、大副、二副、三副;轮机长、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二类和三类《适任证书》:船长、驾驶员;轮机长、轮机员。
第九条 内河船舶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担任轮机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内河船舶中拖轮的船长和担任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
第十条 取得《适任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
(三)经过与所申请《适任证书》类别、职务资格相对应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培训;
(四)通过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相应科目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
(五)具备本规则附件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有效水上服务资历,并且任职表现和安全记录良好。
第十一条 曾经在军事船舶或者渔业船舶上担任驾驶部、轮机部职务的船员,以及曾经在海船上担任船长或者驾驶部职务并持有有效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的船员,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相应的《适任证书》:
(一)拟申请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不高于其在军事船舶、渔业船舶或者海船上相应的证书类别和职务资格;
(二)符合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内河船舶船员适任岗位健康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