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根据《港口安全评价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油品、液体化工、液化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危险化学品作业的港口经营人,应每两年开展一次专项安全评价。为切实落实此项安全管理措施,沿海万吨级,内河千吨级及以上的油品及危险化学品码头的港口经营人,应在今年底以前,委托甲级安全评价机构(必须具有港口码头安全评价资质)开展专项安全评价。
对于此前已经开展专项安全评价的港口经营人,应将最近一次的专项安全评价报告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五、为加强对危险品码头的管理,各单位要尽快建立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品码头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实行动态管理。其中沿海地区(含长江南京段以下港口)的万吨级危险品码头基本情况表(附后),请于7月30日前报部水运局(联系人:燕飞,电话:010-65292626,65292627。传真:65292642)。另,请将本省范围内危险品码头安全运营、隐患排查治理等的检查情况总结于8月底前报部水运局。
二0一0年七月二十二日
附表:
沿海地区万吨级危险品码头基本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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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口 │ 货种 │ 泊位数量 │
│ │ ├─────┬─────┬─────┬──────┤
│名称 │ │1-3万吨级 │3-5万吨级 │5-10万吨级│10万吨级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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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原油 │ │ │ │ │
│ ├──────┼─────┼─────┼─────┼──────┤
│ │成品油 │ │ │ │ │
│ ├──────┼─────┼─────┼─────┼──────┤
│ │液体化工品 │ │ │ │ │
│ ├──────┼─────┼─────┼─────┼──────┤
│ │液化天然气 │ │ │ │ │
│ ├──────┼─────┼─────┼─────┼──────┤
│ │液化石油气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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