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审评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审评专家聘用期为5年。聘用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者,可以续聘。
第七条 审评专家的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对化妆品产品进行技术审评,提出审评意见;
(二)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委托,开展化妆品行政许可相关政策的研究;
(三)开展化妆品技术审评技术咨询工作;
(四)承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付的化妆品技术审评方面的其他任务。
第八条 参加技术审评会议的专家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和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共同从化妆品审评专家库中选取。
按照随机原则,分专业从审评专家库中选取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的审评专家和备选专家,组成化妆品审评会议专家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备选专家人数不少于审评专家人数。
第九条 审评会议分为审评大会和审评小会。审评大会负责审核首次申报产品、换发批件产品、申请复审产品;审评小会负责审核补充资料产品、变更产品。
审评大会专家委员会由配方、毒理、卫化、标签等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每个领域专家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至2名。
审评小会专家委员会根据审评内容确定有关专家,人数不少于3名。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一般由曾担任过审评大会的主任或副主任委员、资深专家担任。
第十条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应由来自不同单位的审评专家担任。评委会秘书由审评专家担任。
第十一条 主任委员负责主持审评会议,副主任委员协助主任委员工作,秘书负责整理审评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保健食品审评中心应当在审评会议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参会专家。入选审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审评会议时,审评专家应当从备选专家名单中按专业依次选取。
第十三条 每次审评会议应至少更换约四分之一的审评专家,审评专家不得连续三次参加化妆品审评会议。特殊情况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