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群众举报的;
2、自查自纠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
3、内部控制尤其是财务内控较为薄弱的;
4、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较多的;
5、根据日常监管记录,需要重点检查的;
6、保监会认为其它有必要开展重点检查的。
为确保重点检查的综合效果,重点检查要与行业监管、财政监管、审计监督、税务稽查等日常监管工作相结合,整体推进,综合实施,形成监督合力。
重点检查结束后,保监局形成重点检查报告,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保监会在此基础上结合检查情况,形成重点检查报告,汇总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于2010年11月15日前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整改落实(截至2010年11月底)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应根据自查自纠及重点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按有关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及时进行整改。对重点检查发现的问题,在统一政策标准的基础上,按照职能分工,由保监会、保监局和相关部门依法下发处理处罚决定。
(六)总结报告(截至2010年12月底)
各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对“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分析,深入剖析“小金库”来源、去向、产生原因和防范措施等,总结治理经验,形成总结报告,于2010年12月20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保监会于2010年12月31日前将总结报告报送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专项治理试点的处理原则
对专项治理试点中发现的“小金库”,严格按照“依纪依法、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单位可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要如数转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试点企业对其所属单位进行的内部检查,视同自查。
(二)对被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还要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的共产党员,依照《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肃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依照《
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