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反保险监管法规的,按照保险监管处理处罚的有关程序和具体规定,依法作出处理处罚。
(三)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走过场的单位,要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要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意见》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试点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保险监管规定进行处理。
六、专项治理试点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保监局应当成立分管局领导牵头、相关处室参加的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积极参与“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在治理工作的各个阶段,做好政策解释、监督指导、处理处罚等各项工作,确保治理工作扎实推进。
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要按照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布署,将“小金库”专项治理试点作为2010年度的重点工作之一,成立公司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机构,严格落实工作责任,深入、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彻底清理“小金库”,进一步完善企业内控,建立防范和杜绝“小金库”的长效机制。各公司应当于8月10日之前将领导机构报我会,其中,各保险公司总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报送到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保险代理公司报送到当地保监局。
(二)加大宣传和举报办理工作力度
本方案下发后,保监局、国有及国有控股保险机构应采取多种形式,多层次、多角度地宣传治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政策规定,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决策部署上来。保监局、各机构要及时将专项治理试点开展情况、经验做法、典型案例等报送保险业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认真执行信访工作保密制度,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纪依法从严惩处。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查实的设立“小金库”金额,中央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3%-5%的奖励,奖金最高额为10万元,由中央财政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