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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

  (一)负责保险资金运用的日常运营和管理工作;

  (二)建立保险资金运用与财务、精算、产品和风控等部门之间的协商机制;

  (三)审议资产管理部门拟定的保险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并提交董事会审定;

  (四)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五)执行经董事会审定的资产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六)提出调整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七)其他职责。

  第三十一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设置专门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并独立于财务、精算、风险控制等其他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管理制度;

  (二)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规划和年度资产配置策略;

  (三)拟定资产战略配置调整方案;

  (四)执行年度资产配置计划;

  (五)实施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措施;

  (六)其他职责。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负责日常投资和交易管理;委托投资的,保险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履行委托人职责,监督投资行为和评估投资业绩等职责。

  第三十二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在投资研究、资产清算、风险控制、业绩评估、相关保障等环节设置岗位,建立防火墙体系,实现专业化、规范化、程序化运作。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自行投资的,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设置投资、交易等与资金运用业务直接相关的岗位。

  第三十三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风险管理部门以及具有相应管理职能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拟定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制度;

  (二)审核和监控保险资金运用合法合规性;

  (三)识别、评估、跟踪、控制和管理保险资金运用风险;

  (四)定期报告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状况;

  (五)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应当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指导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风险管理,履职范围应当包括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独立向董事会、中国保监会报告有关情况,提出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建议。

  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主管投资管理。如需更换,应当于更换前至少五个工作日向中国保监会书面说明理由和其履职情况。

第二节 资金运用流程

  第三十五条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保险资金运用的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机制, 明确各个环节、有关岗位的衔接方式及操作标准,严格分离前、中、后台岗位责任,定期检查和评估制度执行情况,做到权责分明、相对独立和相互制衡。相关制度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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