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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律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关于律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复函
 ([1992]价费字174号)


司法部:
  你部司发函[1992]106号《关于1992年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收费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鉴于组织律师资格考试工作需支付租用考场、印制考卷、评判试卷和保密等方面的费用,1992年各地在组织律师资格考试过程中,可向报考人收取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每人每单元最高不超过7元(共五个单元),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级物价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核定。
  该项收费收入和支出纳入单位财务收支计划,只能用于律师资格考试的有关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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