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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执法监察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执行廉政制度的行为;
  (四)执行人事制度的行为;
  (五)与税收工作有关的其他行政执法行为。
  遇有特殊情况,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可以直接监督检查下级税务监察机构管辖范围内的事项。

第三章 实施

  第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根据税务监察工作年度计划,拟定税务执法监察工作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实施方案,报局领导批准后实施。重大的监督检查活动报上级税务监察机构备案。
  第八条 税务监察机构可采用独立的、联合的或参与其他部门等方式进行执法监察。
  第九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进行税务执法监察时,应当事先或者同时发出《监察通知书》通知被检查单位或者有关人员。《监察通知书》应当写明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名称、检查的范围、内容和时间。
  第十条 税务执法监察必须由两人以上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客观地检查能够证明被检查单位或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的有关材料,并对检查情况做书面记录,由被检查单位或者人员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线索材料应当依据《税务监察案件调查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检查人员在检查中,遇有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人和事,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监督检查因素的,应当回避。
  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其所在局主管领导或者上一级税务监察机构决定,其他检查人员的回避,由本级税务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对监督检查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监督检查人员应正常进行检查。
  第十四条 税务监察机构在执法监察中,根据需要,可以聘请有关部门或者专门技术人员进行鉴定。
  第十五条 检查结束后,检查人员必须写出书面的检查报告。

第四章 处理

  第十六条 税务监察机构要根据检查结果,填写《监察建议书》,上报局领导批准后,送达被检查单位或者被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并转交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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