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和《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的通知


  第十九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化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对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造成损失或者在标准化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人员,应当视情节轻重,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标准制(修)订单位和主要起草人,无故不按计划完成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的,应当予以批评。

  第二十一条 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和经国家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许可的检验机构应当依法执行检验检疫标准,对因违反标准造成不良后果以至重大事故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

  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标准计划的编制

  (一)制(修)订标准项目计划的依据是:

  1.维护国家利益;

  2.促进国际贸易;

  3.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际工作的要求;

  4.无国家标准、其他行业标准或者现行标准不适应检验检疫实际工作要求;

  5.国家标准年度计划的要求。

  (二)编制标准项目计划

  1.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制定和下达制(修)订标准指导性建议。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建议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组织提出制(修)订标准项目的年度计划,于每年年底报送国家认监委。

  2.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报送制(修)订行业标准项目计划,需分别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件1)一式三份,并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

  3.国家认监委会同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系统内专家对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上报的计划项目进行审议,协调批准后,下达该年度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和补助经费。

  4.凡不按期上报有关材料或者填写不符合要求的项目,不能列入下年度计划。

  5.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见图1。

  6.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经国家认监委与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主管部门研究后,组织下达专项计划。

  7.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要按照下达的标准项目计划,制定相应措施,及时组织标准制(修)订工作,定期检查实施的情况,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标准制(修)订任务。

  二、标准的制(修)订

  (一)标准起草小组

  1.标准起草单位接到国家认监委下达的标准制(修)订项目计划后,应当会同参加起草单位组成标准起草小组,小组成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法律、标准化等专业知识,共同协作完成标准制(修)订工作。

  2.标准起草小组的任务

  制订工作方案、收集国内外资料、进行调查研究、开展试验和验证工作、编写标准草案及编制说明,征求意见、完成送审稿,报送审查。

  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

  (1)标准项目名称和任务来源及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现状;

  (2)制(修)订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和依据,分工和工作进度;

  (3)预计标准实施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果。

  3.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在时间和条件上给予保证和支持,标准起草小组的主要成员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

  (二)标准补助经费

  1.标准补助经费是国家认监委为保证制(修)订标准任务的顺利完成,弥补起草单位经费不足,经审批下达的专项补助经费,专款专用,由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监督使用;

  2.由几个单位共同承担的项目,其补助经费下达到负责起草单位,由负责起草单位根据任务分工情况,协调分配使用。

  3.标准补助经费的使用范围

  a.查新、调研和有关资料费;

  b.试验装置、工具、试剂、样品和标准样品购置费;

  c.系统内、外的试验、验证费;

  d.样品及样照加工费;

  e.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送审稿、报批稿)文印费;

  f.咨询费、预审费(必要时)和审定费(函审、会审)。

  (三)标准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的起草。

  1.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应当按照《计划任务书》的要求进行。

  2.起草征求意见稿时,一般应当经过收集国内、外资料,了解分析情况,拟定编制原则,进行专项试验及验证、提出征求意见稿和编制说明等几个工作阶段。

  (1)收集有关资料和样品

  收集国内外有关的标准、技术条件、试验方法、相关文献、数据及必要的代表性实物样品。

  (2)分析研究

  分析国内外相应检验检疫技术和发展趋势;研究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对检验检疫的要求。

  (3)起草征求意见稿

  在收集资料、分析研究、试验及验证的基础上,按照国家标准(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和国家的其它有关规定编写征求意见稿。

  (4)编写标准编制说明

  征求意见稿完成后,应当编写《标准编制说明》,其内容包括:

  a、任务来源,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情况,主要工作过程,起草小组成员及其参加单位等;

  b、与国外现行同类标准水平对比;

  c、与现行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国内同类行业标准的关系,说明制订标准的理由;

  d、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参数、指标、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的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等);修订标准时,应当对修改的内容进行说明;

  e、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评价及综述;

  f、技术论证及预期的社会、经济效果;

  g、贯彻标准的要求和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物质条件及过渡办法等内容;

  h、废除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i、其他应当予以说明的事项,如参考资料目录,重要内容的解释等。

  (5)对需要有标准样品的,应当在审查标准前制备出与文字标准相对应的标准样品。

  (四)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及标准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的提出。

  1.征求意见稿、标准编制说明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表》(见附件3),由负责起草单位标准化管理部门发送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外贸公司、生产、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征求意见。

  2.征求意见不得少于15个单位,征求意见的反馈时间以2个月为限,回函率不得少于三分之二。

  3.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意见,如意见有本质性改动,应当说明论据或者提出技术论证。标准起草人对征求意见中的主要问题,以及争议比较大的问题,应当进行专访或者召开座谈会协调。必要时,可以做补充验证工作。

  4.起草人或者小组应当对反馈的意见归纳整理、分析研究、确定取舍。对不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同时列出《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4)。并提出送审稿及其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5.修改后的标准草案若有重大改动或者分歧意见较大时,应提出征求意见第二稿再次征求意见,直到完成送审稿为止。

  6.凡是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基础标准、方法标准的,应按国家质检总局《采用国际标准管理办法》的要求起草。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