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计划实施中,项目负责起草单位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组织协调工作,积极采取措施,及时解决相关问题。如需要调整或者终止计划内容的,由负责起草单位填报《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项目计划调整申请表》(见附件5),说明调整或终止的理由,按国家认监委审批意见实施。
三、标准(送审稿)的审定
(一)检验检疫标准的审查由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采用会议审查或函审的方式进行。负责起草单位应在审定前一个月向国家认监委提出审定申请(见附件6),送审稿所附文件资料见表1,批复后方可进行审查。
(二)标准审定的内容:
1.标准草案是否符合或达到预定的目的和要求(见《计划任务书》);技术内容是否符合检验检疫的需要和科学技术发展方向;是否先进可靠、经济合理;各项指标是否完整等;
2.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令、法规;
3.是否按规定的格式进行编写,英译本翻译是否准确、得当;
4.与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的一致性程度,是否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协调一致;
5.贯彻标准的要求、措施和过渡办法是否适当;
6.其他应予审查的事项。
(三)标准审定委员会的组成原则:
1.审定委员会应当由有代表性的生产、外贸、科研、大专院校和检验检疫系统同行专家以及标准化管理人员组成;
2.委员原则上不少于11人;
3.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于高级职称)的委员原则上不少于三分之二;
4.本单位委员不得参加本单位起草标准的审定;
5.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审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三。
(四)函审
1.标准内容较简单,征求意见基本无分歧,编写较规范的送审稿,可进行函审。
2.由项目负责起草单位将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见附件7)及有关资料发送给审定委员会委员进行函审。
3.审定委员应当认真审查标准送审稿,并且可以组织有关人员协助审查,审查完成后应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送审稿)函审单》。
4.超过四分之三的函审单回函表示同意,即为通过函审。回函数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重新组织审查。如果函审中意见分歧较大,应当修改后再次进行函审,或报请国家认监委同意后,改为会议审查。
5.送审稿函审通过后,应当由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写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函审结论表》(见附件8)。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函审修改意见认真修改,提出标准草案(报批稿)。
(五)会议审查
1.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会,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采用按专业分期分批审定的方式进行。
2.负责起草单位在审定会议前一个月,将会议通知、标准草案(送审稿)、标准编制说明和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印发审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和有关人员,并抄报国家认监委。
3.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当协调一致。如需表决,必须有不少于出席会议审定委员人数的四分之三同意为通过。审定委员出席率不足三分之二时,应当另行组织审查。
4.会议审查应当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会议审定结论表》(见附件9)和《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审定修改意见汇总表》(见附件10),并编写《会议纪要》,如实反映审查情况,其内容应当包括对送审稿及其编制说明所涉及的重要内容的审查意见,并经与会代表通过。
5.审定会中的一般分歧意见应当在《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发布编号签署单》(见附件11)中说明。重要分歧意见,会后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协调或仲裁。并将协调、仲裁结果函告参加审定的单位或审定委员。
四、标准草案(报批稿)(以下简称报批稿)的报批
(一)报批稿的提出
负责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审查修改意见,认真修改送审稿,在通过审查后的一个月内提出报批稿,重要标准草案应当附英译本,并重新编写审查修改后的编制说明。
(二)报批稿的复核
负责起草单位和各直属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对报批稿技术内容、编写质量进行全面复核,复核时应当注意以下要求:
1.标准内容应当统一,格式符合GB/T1《标准化工作导则》,外文名称应当确切;
2.是否按审定修改意见进行了修改。
(三)报批
在通过审查后的一个月内,由负责起草单位将报批稿及报批必备的文件资料(目录见表2),报送国家认监委审批。
五、标准的审批发布
(一)报批稿的审查
国家认监委收到报批稿后,组织对报批材料、标准文本的编写格式以及标准内容是否按审定专家的意见进行修改等问题进行审查。发现文件不齐全,内容、格式不符合要求,应当通知上报单位修改、补齐。
(二)标准的审批、发布
1.国家认监委对检验检疫行业标准报批稿审查后,报批、发布。
2.标准的编号由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顺序号、年代号组成。
SN XXXX-XXXX
年代号
顺序号
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代号
六、标准的出版与发行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标准的出版、发行,以及标准文本和目录的汇编工作。
七、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
各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标准实施工作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
八、标准的复审和废止
(一)标准实施后,各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标准化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每年提出修订计划。标准的修订原则上由原起草单位负责。
(二)国家认监委每年对标准进行复审,标准经复审后分为有效、需修订和废止。
(三)复审后应当及时组织起草单位对需要修订的标准进行修订。
(四)出现下列情况时,标准应当废止:
1.不适应检验检疫工作和世贸协议的需要;
2.与现行法律法规相违背;
3.新版本的标准已经发布;
4.其他应当予以废止的情况。
九、 国家标准的制(修)订
(一)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国家标准的起草、审定、报批工作。
(二)国家认监委负责组织汇总、审议,经审批后统一申报检验检疫系统制(修)订国家标准计划项目。
(三)检验检疫系统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检验检疫及认证认可技术要求,根据有关指导性建议,提出国家标准制(修)订项目。
(四)检验检疫系统承担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程序应当依照《
国家标准管理办法》进行起草。
十、 附则
(一)本细则由国家认监委负责解释。
(二)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图1: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
直属检验检疫机构提出下一年度制、修订标准项目任务书报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
国家认监委出入境检验检疫标准化主管部门审核项目任务书并下达当年制、修订出入境检验检验检疫标准计划。
如果是国家标准,报国家标准化管理部门审批后下达国家标准标准制、修订计划。
负责起草单位组织制标工作计划(成立标准制、修订起草小组)。
负责起草单位收集制标资料,并进行必要试验验证,整理验证结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