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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事部、财政部、司法部
关于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的通知
(人薪发[1992]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财政厅(局)、司法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司法助理员实行岗位津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岗位津贴发放范围。实行岗位津贴的范围只限于乡、镇(街道)以及县辖区的司法助理员。
二、
岗位津贴的标准。岗位津贴标准按每人工作一天0.60元执行。调离上述岗位的人员,停发岗位津贴。
三、
岗位津贴自1992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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